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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监罚处〔2021〕1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德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