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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57****001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6民初2476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16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82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25元(已由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2510元。该13825元由本院退还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3825元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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