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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家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57****00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6民初4513号
    案号 (2020)苏0206执16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世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21630元;二、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世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01056元;三、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世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6163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6163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1616350元付清时止);四、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8江苏世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81元(已由江苏世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本院退还江苏世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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