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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57****00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5238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红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贷款本金81996.3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2月23日为0.19元,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199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再上浮50%计算);二、被告王红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律师费8654元;三、被告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红玲的上述判决4主文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红玲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红玲、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8元、保全费1218元,合计3556元,由被告王红玲、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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