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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发改价格处罚 [20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四)项及第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2月12日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12
    决定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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