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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句容三元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366****1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句后商初字第00098号
    案号 (2020)苏1183执恢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2-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句容三元塑胶有限公司、张万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52万元;二、被告句容三元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28.3万元;三、被告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两被告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0元,公告560元,合计12390元,由被告三元公司、张万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三元公司、张万鹏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海洋石化公司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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