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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国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174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04912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恢2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19-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顺利、汤爱梅、上海玉坤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陈顺利、汤爱梅、上海玉坤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截至2014年2月2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62,311.34元,以及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9.24%计算);   三、如被告陈顺利、汤爱梅、上海玉坤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可与被告李灵、刘琴协议,与被告魏盛强、陈丽钦协议,以及与被告王月华、叶龙、周小妹、王培栋协议,以被告李灵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3333弄168号13层的房产、以被告魏盛强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661号1005、1006、1007室的房产,以及以被告王月华、周小妹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2388弄104号303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三抵押物所得价款在10,230,4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出部分各自归被告李灵与被告刘琴、被告魏盛强与被告陈丽钦、被告王月华、叶龙、周小妹、王培栋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陈顺利、汤爱梅、上海玉坤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杨昕瀛、李健平、陈木成、上海国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顺利、汤爱梅、上海玉坤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杨昕瀛、李健平、陈木成、上海国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顺利、汤爱梅、上海玉坤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4,2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9,79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陈顺利、汤爱梅、上海玉坤贸易有限公司、李灵、刘琴、魏盛强、陈丽钦、王月华、叶龙、周小妹、王培栋、杨昕瀛、李健平、陈木成、上海国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十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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