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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国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174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08060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恢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清华、叶碧霞、上海桦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郭清华、叶碧霞、上海桦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上述借款截至2014年5月21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104,875.83元;   三、被告郭清华、叶碧霞、上海桦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原告与被告郭清华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四、如被告郭清华、叶碧霞、上海桦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可与被告郭清华协议,以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888弄6号702房屋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11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债权数额的部分由被告郭清华、叶碧霞、上海桦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林德清、关晋炜、上海国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木成对被告郭清华、叶碧霞、上海桦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德清、关晋炜、上海国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木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清华、叶碧霞、上海桦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4,5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0,073元,由被告郭清华、叶碧霞、桦苏公司、林德清、关晋炜、国峰公司、陈木成共同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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