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国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174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08068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恢11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1
    发布日期 2018-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锋、上海锡瑞实业有限公司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50万元;   二、被告谢锋、上海锡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上述借款截至2014年2月21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77,889.18元;   三、被告谢锋、上海锡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及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原告与被告谢锋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四、如被告谢锋、上海锡瑞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可与被告阮思淼协议以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178弄1号201室房产、与被告吴骏协议以其位于上海市闸北区七浦路179号1层A16室房产、与被告缪亚琛协议以其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555号1052室房产、与被告周界华协议以其位于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3088弄9号507室房产、与被告郑永晖协议以其位于上海市闸北区河南北路99号3006室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84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债权数额的部分由被告谢锋、上海锡瑞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谢成锋、王秀娟、谢妙成、余丽容、阮思淼、占清珠、陈木成、上海国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谢锋、上海锡瑞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成锋、王秀娟、谢妙成、余丽容、阮思淼、占清珠、陈木成、上海国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锋、上海锡瑞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4,8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0,405元,由被告谢锋、锡瑞公司、谢成锋、王秀娟、谢妙成、余丽容、阮思淼、占清珠、陈木成、国峰公司、吴骏、缪亚琛、周界华、郑永晖共同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