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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千城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890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2民初39110号
    案号 (2020)京0112执1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马海荣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工资 78 651元,被告北京千城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原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马海荣未休年休假工资38 523元,被告北京千城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马海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2 614元,被告北京千城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原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马海荣取暖费4800元,被告北京千城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马海荣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马海荣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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