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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761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492号
    案号 (2022)鄂1181执恢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冈市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日期 2022-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国荣借款本金187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18750000元,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4月19日计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 二、被告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国荣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0元; 三、被告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罗亦农对被告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以上支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625元由原告刘国荣负担907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155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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