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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1年6月3日,当事人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在诸暨市环城东路与商城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依山郡项目工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东侧主干道上积尘较多未清理、2.土石方未湿法作业、3.部分砂石裸土堆未覆盖到位;2021年6月11日,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在依山郡项目工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东侧主干道上积尘较多、2.部分砂石材料、裸土未100%覆盖。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按照落实扬尘防治要求整改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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