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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55****1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3民初1158号
    案号 (2021)冀0923执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夏广星货款6703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夏广星财产保全费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被告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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