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公(高)行罚决字【2020】13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将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向公安机关报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江苏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志规定,现决定给予南京柏思微药物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伍佰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2 |
决定机关 | 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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