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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公(高)行罚决字【2020】13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将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向公安机关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江苏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志规定,现决定给予南京柏思微药物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伍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2
    决定机关 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