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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57****217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4民初8476号
    案号 (2020)沪0114执64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00元;二、被告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2,700,000元;三、被告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四、驳回原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6,255元,由原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15元,由被告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8,14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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