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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骆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976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民终561号
    案号 (2017)赣04执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7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九中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九中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西海宇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572741.65元及利息1454716.08元,并自2015年9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对欠付的3572741.65元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九中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九江县新城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966233.03元,并自2015年9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对欠付的1966233.03元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江西海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633.74元,由江西海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42120.25元,由九江县新城建筑工程公司承担34513.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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