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辽西商务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70069****22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民终632号 |
案号 | (2020)辽01执14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强制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偿还执行申请人173,000,000.00元债务本金及重组宽限补偿金(截止2017年9月20日为18,434,111.12元;以本金17,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为124,098,666.67元),合计315,532,777.79元; 二、申请对被执行人一提供的抵押物{包括:1、位于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宏运国际183套在建工程(详见附后抵押清单);2、面积为9495.2平方米,证号为“锦州国用(2010)字第000811号”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 三、对被执行人二提供的锦州辽西商务港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为100%,暨(锦开)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1400111242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所载的质押物强制执行; 四、强制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四、被执行人五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五、强制五名被执行人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强制五名被执行人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998,97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04,271元; 七、强制五名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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