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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孟根其其格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2211966****6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222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内2221执6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8-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图古斯巴雅尔、敖特根其木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金凤生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包孟和、孟根其其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被告图古斯巴雅尔、敖特根其木格、包孟和、孟根其其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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