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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孟根其其格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3271970****00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526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内0526执1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1-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根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景峰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26000元(自2014年4月10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至2019年7月10日止, 100000元×0.02元×63个月); 二、被告孟根其其格自2019年7月11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至还清借款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由被告孟根其其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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