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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孟根其其格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3221979****4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521民初3066号
    案号 (2021)内0521执49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百顺、孟根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永利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2078元【(10000元×2%÷30×1975天,2015年3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2000元+(10000元×3.85%×4÷365×216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4日)】,合计22078元,并支付原告白永利自2021年3月2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原告白永利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白永利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白永利负担29元,由被告吴百顺、孟根其其格负担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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