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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2018〕3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7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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