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金税稽三罚[2019]151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省磐安县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公司发生劳务支出取得劳务发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1802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处罚决定: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8022元,依法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011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5 |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税务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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