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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应急罚〔2020〕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海曙毛盛铝制品厂(普通合伙)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冲床飞轮无防护罩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7月13日对当事人未对2020年6月3日开具的《责令整改指令书》内容之一的“冲床飞轮无防护罩”进行整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开具的《责令整改指令书》内容之一的“冲床飞轮无防护罩”进行整改;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市海曙毛盛铝制品厂(普通合伙)为适格当事人;本机关于2020年07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书面放弃提出听证、申辩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二)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8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