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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消)行罚决字〔2021〕00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4^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0004422-01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9
    决定机关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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