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卫公罚(2020)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三门某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幅度:罚款5000—9500元”的裁量标准,结合本案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游泳池2020年7月7日水样中1项指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在收到我局卫生监督意见书后,及时对泳池进行换水,经整改后,游泳池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决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4 |
决定机关 | 三门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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