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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消)行罚决字〔2019〕00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环湖南路23号的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6
    决定机关 三门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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