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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国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少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47266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2民终5941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3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6
    发布日期 2018-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李兰与被告青岛国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原告李兰与被告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被告青岛国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兰购房款3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6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1998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青岛国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兰损失1830200元。 四、被告青岛国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兰赔偿损失39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40元,鉴定费8066元,由被告青岛国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因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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