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倪仁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30555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17民初15948号 |
案号 | (2018)沪0117执35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1 |
发布日期 | 2018-07-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编号为31139154010074《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7,250,000元、借款利息269,866.67元及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二、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律师费损失280,000元; 如果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有权与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协商,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车新公路555号1-6幢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3,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倪仁汉对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在最高限额3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倪仁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80,7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5,799元,由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倪仁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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