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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倪仁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0555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7民初15223号
    案号 (2017)沪0117执019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日期 2017-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检验台10台、金丝镀金线1条、金丝镀金线〈UZX12X1-1〉1条、镀板材流水线〈1-16X0.7〉1条、蒸汽加热设备1套、水晶片连续镀金生产线1条、双盘收线机2台、分体式收线机〈精密排线机〉1台、BC-SMTMOLDING后插芯组装机1台、数控电火化成型机〈AD30LS〉1台、雄峰快走丝8件); 三、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3,233,144.88元; 四、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831,380.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告倪仁汉对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三、四项债务的履行在最高额4,618,778.4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39,316元、减半收取19,6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4,658元,由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倪仁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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