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慈)应急罚〔2019〕1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慈溪联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5月16日对慈溪联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慈溪联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至2019年05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仍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2019年05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慈溪联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慈溪联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慈溪联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慈溪联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慈溪联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6月14日依法向慈溪联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慈溪联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慈溪联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慈溪联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9 |
决定机关 |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