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31292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民终18016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61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邓孟仁赔偿90万元及该款损失(从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27日起以9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塔支行、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在4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邓孟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40.5元,由被告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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