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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4474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113民初138号
    案号 (2018)鄂0113执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00万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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