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方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24474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深中法涉外初字第74号 |
案号 | (2017)粤03执25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9 |
发布日期 | 2018-10-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郑秀李、林素菁、林宏哲、林芸甄、林宏儒支付人民币66,857,142.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二、被告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7370万元及所生孳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实际收到款项之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从2009年9月24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3600万元从2009年9月25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从2009年9月29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从2010年11月25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从2011年1月28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从2011年1月30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从2011年7月14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从2011年12月9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20万元从2012年9月21日起计息)的6/7范围内与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 三、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芊艺、黄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1,142,857.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四、被告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7370万元及其所生孳息(计算方法同上述第二项)的1/7范围内与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款项; 五、被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成清波应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向原告林郑秀李、林素菁、林宏哲、林芸甄、林宏儒承担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在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向原告黄芊艺、黄浚承担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林郑秀李、林素菁、林宏哲、林芸甄、林宏儒、黄芊艺、黄浚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171.42元(原告林郑秀李、林素菁、林宏哲、林芸甄、林宏儒已预交人民币388,942.85元,原告黄芊艺、黄浚已预交人民币91,228.57元),由原告林郑秀李、林素菁、林宏哲、林芸甄、林宏儒承担人民币15,557.72元,由原告黄芊艺、黄浚承担人民币3649.14元,由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人民币460,964.56元。鉴定费人民币61,900(被告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清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