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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才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4474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汕阳法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汕阳法执字第000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执行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5
    发布日期 2016-0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姚得州借款本金84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二、被告成清波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75600元由被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成清波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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