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金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10560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萍民二初字第67号(2015)萍民二初字第67号 |
案号 | (2016)赣03执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4 |
发布日期 | 2017-04-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9969277.58元和支付借款利息165373.59元,并支付逾期罚息(其中以5454217.07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逾期罚息年利率6.484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2493675.14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5日起按逾期罚息年利率6.4821%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2186758.9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逾期罚息年利率6.4880%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省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林辉扬、施文钦对被告江西省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林辉扬、施文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9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1918元,由被告江西省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林辉扬、施文钦共同承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