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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金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0560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萍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萍执字第000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3
    发布日期 2016-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金补、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许志芳借款本金850万元。三被告在2015年2月18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2015年4月18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2015年6月18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2015年8月18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二、被告许金补、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许志芳利息1509199.99元,原告许志芳自愿放弃10万元。三被告在2015年8月18日支付原告许志芳利息1409199.99元(第一笔40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8月6日计算至2015年2月18日;第二笔170万元的利息计算方式:10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8月6日计算至2015年4月18日,7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9月19日计算至2015年4月18日;第三笔170万元的利息计算方式:13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9月19日计算至2015年6月18日,4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0%从2013年12月24日计算至2015年6月18日;第四笔110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0%从2013年12月24日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三、被告许金补、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上述第二条中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四、被告许金补、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18日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后,原告许志芳应于该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五、原告许志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1856元,减半收取409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28元,由被告许金补、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百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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