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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368****6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3民初3193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26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博格工业用布有限公司货款及应退还保证金计人民币114943元,自20202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上海博格工业用布有限公司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按时履行,则原告上海博格工业用布有限公司对逾期付款利息表示放弃,如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则原告上海博格工业用布有限公司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尚欠款项,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财产保全费1149元,合计2558元,由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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