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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翠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368****6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5285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6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莱德尔工业纺织品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24,875元;   二、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莱德尔工业纺织品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97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以114,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7.50元,减半收取计1,398.7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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