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0368****6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3民初1254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17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盐鑫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8424.42元,并承担截止2019年11月1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56093元及以货款本金1008424.4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上海盐鑫贸易有限公司同时向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085810.53元、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高林、高军对被告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三、驳回原告上海盐鑫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7元,减半收取8703.5元,由被告上海盐鑫贸易有限公司、高林、高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预交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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