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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清城税罚〔202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08-01至2017-08-3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08-01至2017-08-31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08-01至2017-08-3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09-01至2017-09-30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09-01至2017-09-30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09-01至2017-09-30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10-01至2017-10-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10-01至2017-10-3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10-01至2017-10-31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10-01至2017-10-3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11-01至2017-11-30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6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