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123745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19281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59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的《梦谷—荒野求生西虹桥项目合作合同》解除; 二、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888号中国梦谷西虹桥园区2号楼5层房屋腾退后返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2,699,088元; 四、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以面积2,320平方米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1.40元/平方米/天计算); 五、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租金逾期支付利息[以人民币2,699,0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六、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90,208元; 七、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物业费逾期支付利息[以190,20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八、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水电费8,1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79.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989.80元,由被告上海鸿皆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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