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正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20255****2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202执171号 |
案号 | (2018)粤1202执恢3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0 |
发布日期 | 2019-04-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市正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睦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255143.47元及利息115377.87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20日,之后利息以实欠本金,从2014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肇庆市端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被告肇庆市正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正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肇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尹贤龙、尹炳坤、梁志康对被告肇庆市正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决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08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5814元,由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睦岗支行承担540元,被告肇庆市正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75274元。该款已由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睦岗支行预付,本院不另作退收,被告肇庆市正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直接支付75274元给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睦岗支行(被告肇庆市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尹贤龙、尹炳坤、梁志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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