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9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标签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东能量堡垒制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9548U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沙路3169号102法定代表人:廖**身份证号码:50038219********5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9日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将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A-365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00102057)送达给当事人。上述《检验报告》标识当事人生产的“蛋白营养膳食粉固体饮料”(规格型号:1kg/罐;生产日期:2020-07-1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维生素E,烟酸(烟酰胺),铁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标签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对当事人车间、仓库、留样室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于2020年10月15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将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GTJ(2020)LX0869)送达给当事人,上述《检验报告》标识当事人生产的“蛋白营养膳食粉固体饮料”(规格型号:1kg/罐;生产日期:2020-07-17),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结果不符合GB28050-2011标准要求,复检不合格”。2021年1月12日,当事人委托曾某前来我局配合调查,确认了上述2份《检验报告》所标识的“蛋白营养膳食粉固体饮料”是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曾某提供了当事人和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章签定的《委托加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由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上述被抽检产品标签的设计、制作和提供。2021年1月14日,我局将上述线索移交给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1年3月23日,我局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出具的《案件线索通报函》(顺市监容食线通字[2021]3001号)。根据该函,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新《委托加工合同》、加盖当事人公章的《质量保证书》和《蛋白营养膳食粉固体饮料标签文字情况说明》等资料文件,表明该产品的标签问题由当事人负责并承担责任,而且该标签由当事人负责设计、制作和提供。2021年5月8日,当事人委托何某前来我局配合调查,对前期当事人委托曾某到我局配合调查的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何某称当事人与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有修改过,因工作疏忽,误将修改前的合同存档,造成双方所持合同不一致,其确认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新《委托加工合同》、加盖当事人公章的《质量保证书》和《蛋白营养膳食粉固体饮料标签文字情况说明》真实有效,当事人对被抽检产品标签不合格事项负责并愿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于2020年7月17日生产“蛋白营养膳食粉固体饮料”150罐,厂内检验以及送第三方检验消耗11罐,剩余139罐于2020年7月30日出库销售给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价12.8元/罐。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和销售单,涉案批次“蛋白营养膳食粉固体饮料”成本11.74元/罐,售价12.8元/罐,以上产品货值共计1920元,违法所得15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检验报告》(No:2020-A-3659)和《检验报告》(No:GTJ(2020)LX0869),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3.涉案产品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5.证据提取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我局于2021年8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当事人不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当事人生产的“蛋白营养膳食粉固体饮料”(规格型号:1kg/罐;生产日期:2020-07-17)未保留样品,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蛋白营养膳食粉固体饮料”(规格型号:1kg/罐;生产日期:2020-07-17),经抽样检验,维生素E,烟酸(烟酰胺),铁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标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9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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