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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椒(消)行罚决字〔2020〕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畅逵洪家装饰城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大环线600号洪家街道小板桥村的台州畅逵洪家装饰城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台州畅逵洪家装饰城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对台州畅逵洪家装饰城有限公司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账号:91010104004249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椒江区大队 2020年1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7
    决定机关 椒江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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