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19]002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一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24日上午10时30分许,民警对位于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452号2幢A2301-2316号房的浙江一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化品仓库管理的《出入库登记本》未落实双人签名制度,存在治安隐患,该公司的行为系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一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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