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经开公(白)行罚决字[2019]500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一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1月16日11时26分许,民警在对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452号2幢A2301-A2316号的浙江一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4年5月5日、7月8日、2018年7月2日登记入库的7瓶重铬酸钾(AR,500g每瓶,目前已使用3瓶,库存剩余4瓶)易制爆化学品,已使用的3瓶中有100g未如实记录,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如实记录该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一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1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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