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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滦平县赫华泽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2469****339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24民初871号
    案号 (2020)冀0824执14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滦平县赫华泽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00元,由申请人王立华预缴。 银行存款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滦平县赫华泽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德宝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滦平县赫华泽矿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滦平县赫华泽矿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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