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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环罚字〔202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9
    决定机关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