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905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411民初1253号 |
案号 | (2019)浙0411执4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秀洲法院 |
执行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日期 | 2019-02-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瞿世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信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399057.0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8年3月30日起,以本金10399057.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瞿世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信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三、原告浙江信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对被告瞿世鲲持有的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600万股股权(证券账户为0169589175,证券简称精湛光电,证券代码为832414)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李志琴、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何卫东对被告瞿世鲲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浙江信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4287元,合计159402元,由原告浙江信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70元,被告瞿世鲲、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李志琴、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何卫东负担1538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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