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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志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026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8664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5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3
    发布日期 2018-0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乐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新宇公司货款777384.8元及利息(以459466.2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以777384.8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二、新时代公司对乐城公司上述应承担的债务在其抽逃出资3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乐城公司、新时代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新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87元,由乐城公司、新时代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新宇公司垫付,乐城公司、新时代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新宇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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